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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城区水务局项目办原主任 李国富受贿获刑

海峡网8月18日讯(海都报记者 陈丽明)昨日,荔城李国海都记者从秀屿区检察院获悉,区水由该院提起公诉的项目刑莆田市荔城区水务局项目办原主任李国富涉嫌受贿罪一案,秀屿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办原判处李国富有期徒刑1年,主任缓刑1年,富受并处罚金13万元。贿获

经查,荔城李国李国富在担任莆田市荔城区水务局水利工程建设股副股长、区水水利工程管理股股长、项目刑一般干部、办原项目办主任期间,主任利用职务便利,富受为他人谋取利益,贿获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28500元,荔城李国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李国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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